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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旅游优惠政策

2024-09-11 06:02:41发布    浏览138次    信息编号:6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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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旅游优惠政策

富平县扶持旅游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及省、市有关文件,实施“旅游强县”战略,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开发富平旅游资源,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努力打造中国北方知名旅游目的地,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按照“非禁即进”的原则,除国家明文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外,鼓励各类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开发我县旅游资源。

第三条 将旅游产业发展与脱贫攻坚、美丽乡村建设紧密结合,加大对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乡村旅游的支持力度,推动旅游脱贫。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的重点支持范围是:

1.旅游景点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三星级以上旅游宾馆建设,度假村、疗养院、养老基地建设,旅游房地产开发;

(3)富平县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生产;

(四)以农业观光园、采摘园、农家乐、旅游商业摊点等为重点的旅游扶贫龙头企业和乡村旅游;

(五)以顾家台、骆驼湾等为代表的美丽乡村建设;

(六)支持自驾露营地、主题酒店、主题公园等旅游新业态发展。

第五条 投资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第二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六条 县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在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人才培养、旅游节庆活动策划、旅游促销、乡村旅游提升、旅游新型业态、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客源市场拓展、旅游项目贷款贴息、旅游企业转型升级等。

第七条 县级政府对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实行集中使用,整合交通、林业、水利、农业、文化、电力、旅游等部门资金,向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重点项目、乡村旅游等倾斜。对重点景区、重点项目实行捆绑支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村危房改造、面貌改造提升、新农村建设、农村饮水等支农资金主要向乡村旅游产业倾斜,优先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乡村旅游。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龙头企业在本县开发建设景区,根据贫困户脱贫致富情况、企业投资建设情况等给予扶贫担保贷款支持。单笔扶贫担保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1600万元;对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其他旅游企业,落实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争取纳入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范围。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县内农业示范园区发展成为旅游休闲观光农业园区,根据园区投资建设情况和直接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规模,对旅游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可享受单笔最高不超过1600万元的扶贫担保贷款。

第十条 支持农村农户发展乡村旅游。对在本县新开发采摘园、农家乐、旅游服务商业摊位的农户,可享受扶贫担保贷款支持,扶贫担保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扶贫贴息补助期限为2年。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商业性景区提供以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为基础的抵押贷款业务。

第三章 土地使用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重点旅游项目所需用地应当依据旅游规划,纳入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保证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积极争取省级扶贫专项用地指标,支持旅游扶贫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配置;经营性用地可以出让方式配置。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修建亭台、平台、栈道、厕所、步道、缆车等设施,可按照《城市土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景区外的旅游厕所、休息站(点)、游客咨询服务中心等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配置;经营性用地可以出让方式配置。

将植物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等项目用地纳入农(林)业用地管理,不再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利用原有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股权投资、联营等方式共同开发建设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直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通过流转承包经营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可以直接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

第四章 税费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旅游企业发生的宣传推广费用,应当依法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旅游企业购置并且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10%在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不足扣除的,准予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七条 旅游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加速折旧时,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十八条 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作为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按照规定实际扣除的50%附加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九条 涉及旅游业重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政策实行最低限度征收;对宾馆、饭店等旅游企业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相同的水、电、气价格政策;旅游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并进入城镇污水处理管网的,在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污水排污费。

第五章 创新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积极探索运用PPP模式,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确定利润分成和特许经营期,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景区、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点旅游产业项目分包责任制,重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建设手续全过程代办制度,为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 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新建、新建的重点旅游项目实行停建、挂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对引进资金1亿元以上的项目,经县级政府审核批准后,按引进资金额的5‰对中介机构或个人给予奖励,并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给予不同比例的奖励资金。对引进资金1亿元以下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新评定为国家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四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国家工业(农业)旅游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新评定乡村旅游示范村、示范户的奖励按照《富平县乡村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列相关扶持政策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批准实施;投资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有关政策如有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富平县乡村旅游发展扶持激励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富平县乡村旅游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庄和农民依托优势资源发展旅游业,培育休闲农业新业态,扶持一批乡村旅游发展示范村、示范户,实现旅游富民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采取项目补助、专项奖励等方式,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进行扶持和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集中受理、集体评审”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成立富平县乡村旅游扶持奖励审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名单附后),由县长担任组长,发展改革、财政、旅游等相关部门及十三名乡镇领导担任成员,审查我县乡村旅游发展扶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办公室主任兼旅游局局长,负责我县工作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扶持奖励对象

第四条 主要支持和奖励对象

1.本规定适用于在富平县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立项、工作组备案,合法经营、按规定纳税的乡村旅游示范户;旅行社;生产、经营旅游产品的企业和个人;从事旅游新业态建设的企业和个人;乡村旅游示范村等。

2.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处罚、不符合规划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收到重大负面旅游投诉、存在欺诈行为等的旅游企业,不符合本政策适用条件。

第三章 扶持奖励种类及标准

第五条 项目发展支持

1.用地保障。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乡村旅游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项目,需要征用林地的,按规定优先审批;需要砍伐林木的,在符合砍伐条件的条件下,林业部门优先安排砍伐指标;对生态公益林,可在不改变林地性质、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森林旅游、林下经济。

2.金融支持。建立完善乡村旅游融资担保体系,推行房产抵押、股权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旅游景点门票抵押等多种形式的抵押贷款,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加大对乡村旅游项目的支持力度,将乡村旅游贷款纳入富平县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促进产业扶贫体系。金融机构要组织开展乡村旅游企业信用等级考核,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给予利率贴息。扩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建设运营乡村旅游示范村、示范户、旅游项目、商业网点、服务接待设施、交通运输等。

3、基础设施补助。乡村旅游示范村、示范户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厕所建设与管理指南》建设(改造)旅游厕所。对达到A级标准的每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达到AA级标准的每座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达到AAA级标准的每座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乡村旅游示范村新建80平方米以上游客服务中心,门票销售、咨询、宣传资料、价目表、小件物品寄存等服务功能齐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评定二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示范村,旅游标识系统合理,与景观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相关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2万元。

4.旅游新业态补助。鼓励发展自驾游(房车)营地、帐篷酒店、采摘花园等旅游新业态,根据投资规模和建设情况,对投资3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补助,投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给予2万元补助,投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给予5000元补助。(采摘花园投资主要包括接待中心、步行道、停车场、厕所、标识牌等公共设施建设,不含果树种植与管理投资。)

5、规划补助。鼓励旅游村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各村向工作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旅游规划单位编制规划,规划经审查合格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5万元补助。

6.污水处理补助。对每个乡村旅游示范村、示范户,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享受污水处理补助政策;对单个乡村旅游示范村按规定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给予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投资额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市场开发支持

1.营销平台建设奖励。鼓励乡镇、乡村旅游示范村、示范户等开展微信营销、微博营销、网络预订等服务。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设一年以上、更新及时、运行正常,粉丝数达到3000人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粉丝数达到10000人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粉丝数达到30000人及以上(含30000人)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

2、营销活动补贴。鼓励乡镇、示范村、示范户积极参加市场宣传推介活动,对赴外地参加省、市组织的宣传推介活动的团队,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住宿补贴。

3.地方接待奖励。鼓励旅行社组团到乡村旅游示范村、示范户住宿。对县内旅行社组团到指定乡村旅游示范村、示范户住宿,经工作组核实,住宿游客人数在1000人以上至3000人之间的,给予每人2元补贴;住宿游客人数在3001人以上至5000人之间的,给予每人3元补贴;住宿游客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给予每人4元补贴。

4、节庆补贴。鼓励乡镇、示范村挖掘乡村特色产品和乡村民俗文化优势,举办各类旅游节庆活动。所有活动须事先报工作组,事后经工作组批准。每项节庆活动根据规模、内容、效果给予财政补贴:以乡镇名义举办活动,每次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2万元;以县名义举办活动,每次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万元;以市名义举办活动,每次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万元。每年补贴次数不超过2次。

挖掘地方文化内涵,加强传统文化、民间文化娱乐活动发展,培育建设特色演艺场所,推出现场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等娱乐表演项目,经县工作组审核,在节假日或旅游旺季推出,每场给予3000元补贴。

5.旅游产品奖励。在国家、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博览会和旅游产品(纪念品)展评会上,对新获奖的富平县特色旅游产品(纪念品),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教育培训

对开展乡村旅游的村庄、景区免费开展接待礼仪、餐饮客房服务、导游翻译等旅游相关技能培训。

第八条:就业安排激励措施

按照该办法,凡享受政府扶持奖励的乡村旅游示范户、旅行社、生产经营旅游产品的企业和个人、从事旅游新业态建设的企业和个人、乡村旅游示范村等,新安排吸纳富平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连续就业12个月以上的,将按每名贫困人口每年1000元作为就业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示范奖励

1.示范村奖励:为鼓励和支持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按照《富平县乡村旅游示范村及示范户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新评定的乡村旅游示范村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示范户奖励:按照《富平县乡村旅游示范村及示范户评定办法(试行)》规定,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示范户,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游客中心、厕所等)不再享受上述支持与奖励。

第四章 申请审核及认证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为当年10月8日至11月20日。

第十二条 申请扶持奖励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的富平县乡村旅游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各类年检材料; 5、与申请项目相关的确认材料; 6、按规定提交的其他附件。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用A4纸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乡村旅游示范村、示范户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为:申请者(个人)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材料——乡镇初审同意后报县旅游局——县旅游局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审查——报县工作组审批——授予牌匾。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申请程序为:申请单位(个人)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材料——乡镇初审同意后报送县旅游局——县旅游局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部门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工作组审查——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五章 扶持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乡村旅游发展扶持、奖励资金从“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扶持资金的监督,通过不定期抽查、年度审计等方式,对不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追缴奖励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富平县旅游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同一类别的奖励项目与县内其他政策文件一致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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