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客服微信: |

汉声法学评论 ||国内足球运动员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建议

2024-08-31 21:02:29发布    浏览157次    信息编号:61858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本站并不对内容真实性负责,请自鉴内容真实性。

汉声法学评论 ||国内足球运动员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建议

作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体育与娱乐法”团队 夏海波、郭海峰 张志超

2016赛季,中超联赛的年收入约为15亿元,中足拿走了10%的份额,在中超抵消相关费用和税收后,中超16家俱乐部的平均份额应该在6000万左右。平均分红约6000万元,创造了中超各俱乐部分红的新高。

如此高的分红,也凸显了目前国内足球行业的热度。在炙手可热的足球行业中,有两个核心资源,一个是资本,一个是优秀的足球运动员。恒大淘宝会自升入中超以来,引进了大量优秀的国内外运动员,最终在赛中取得了六连霸。

2014年1月2日,广州某俱乐部正式宣布以自由转会的形式签下刘晓波。不过,当天下午,刘某之前所在的青岛一家俱乐部宣布转会无效,称刘某与他的合同至2017年,“刘某转会”之争正式拉开序幕。2014年8月,中国足协发布官方声明称,根据有关各方的投诉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发现的线索,中国足协纪委经过多次调查取证,按照程序进行了多方出席的听证会。根据查明的证据和事实,认定青岛某俱乐部在与球员刘某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存在欺诈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但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完善,国内职业足球领域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并不少见。

01

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营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雇主)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职业足球俱乐部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雇主,职业足球运动员也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雇员,因此职业足球运动员与职业俱乐部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法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劳动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认定职业球员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法关系。例如,在宋某与沈阳某足球俱乐部劳动争议案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沈阳某足球俱乐部是企业法人,符合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现行法律法规并不排除职业运动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 年 3 月 8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自愿签订了《某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依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工作保障、义务和纪律、经济补偿等,上述工作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基本条款。宋某某是一名职业足球运动员,接受了沈阳一家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管理和培训,接受了沈阳一家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安排参加比赛,并从沈阳的一家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领取了报酬,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现宋某某与被上诉人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充缴纳社保发生争议,争议为劳动争议。作为劳动者,宋某某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职业球员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法关系,由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02

中国足协的动力源泉根据国务院足球

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15年印发的《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的规定,调整改革后的中国足球协会不仅是团结全国性足球组织和个人共同发展足球的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 也是一个具有公共职能的自律机构,在法律授权下并受政府委托管理国家足球事务,并承担体育部门在足球领域的管理责任。权限有三个主要来源:

1. 通过法律授权获得的权力

中国足球协会通过法律授权获得的权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体育法》第 29 条规定,全国性个人体育协会对本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实行登记管理。已登记的运动员可以按照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体育比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体育法》第 31 条规定,国家管理不同级别和类别的体育比赛。全国综合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个人体育比赛由该运动的国家协会管理。地方综合运动会、地方个人体育比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体育法》第 40 条规定,体育总社负责体育运动的普及和推广,并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体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竞技体育运动中,如作弊等违纪违章规定,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体育法》第50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违禁药物、违禁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依照章程的规定处罚;在国家工作人员中,对直接负责的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政府委托管理所取得的经营权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的规定,按照政社分离、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将中国足球协会与国家体育总局分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体育总局)成立。足球中心)将由公共机构转变为协会的常设机构(协会秘书处),中国足球协会和足球中心的组织架构将发生变化。改造完成后,及时注销足球中心,并按规定注销相关营业场所。

中国足球协会是国家足球领域具有公益性和广泛代表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法人,是管理足球工程推广和改进的国家性自律机构,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足球组织的唯一法人机构,是承担社会和公共管理职能的社区组织。 主要负责团结和联系国家足球力量,推广足球,培养足球人才,制定行业标准,发展和完善足球比赛体系,建设和管理国家足球队。代表国家参加各种国际足球比赛。

中国足协与国家体育总局脱钩改革完成后,国家体育总局将不再具体参与足球业务。中国足球协会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承担和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中国足球协会的这些权力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而获得的。

3. 通过协会内部章程获得的权力

中国足球协会的部分权力来源于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会员的转会权。《中国足球协会章程》(2016 年 2 月 23 日生效)第四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获得以下权利:

(1) 全面负责足球项目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足球发展的政策、计划、计划和行业标准;

(二)指导和推动协会会员的建设和工作,形成覆盖全国、组织完整、管理高效、协作性强、适应现代足球管理运行需要的协会管理体系;

(三)管理各类全国性足球比赛,制定比赛制度、比赛计划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足球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足球技术发展理论体系的构建;

(5) 普及和发展社会足球,不断扩大足球人口规模;

(6) 构建青年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推广和发展校园足球;

(七)促进俱乐部健康稳定发展。严格准入,规范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职业联赛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

(八)组织管理各级国家队。增强国家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打造一支技术精湛、作风顽强、能打硬仗、为国争光的国家足球队;

(九)促进足球文化建设;促进足球产业发展;制定足球场设施设备标准;

(10) 开展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流和技术合作,制定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广泛联系和团结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十一)配合会员工作,监督管理本会辖区内举办的各级各类国际比赛;

(十二)监督处罚违反国际足联、亚足联和协会章程、足球比赛规则和有关规定,以及不利于足球比赛的行为。

03

职业球员与俱乐部劳动争议的争议解决机制

1. 这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体育法》第 23 条:竞技体育活动发生争议时,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和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中国尚未建立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不能通过体育仲裁机构解决。

在实践中,职业球员与俱乐部发生劳动争议后,往往会寻求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或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不是《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也不是《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或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解决职业球员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解决职业球员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孙某与上海某足球俱乐部的劳动争议绕过了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来,上海一家足球俱乐部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孙先生与上海某足球俱乐部的劳动争议通过诉讼方式得到解决。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案件......(2) 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教练员和代理人之间关于注册、转让、资格、工作合同、代理合同以及行业管理范围内其他事项的争议。因此,中国足球协会的仲裁员有权受理足球运动员与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

2. 规则冲突《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1条规定:(1) 除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协会及本协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从业人员如有任何争议,不得诉诸法院。所有争议都应提交给协会或相关的 FIFA 机构。《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办理争议案件,实行最终裁决一裁决制。因此,中国足球协会的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的规定,调整改革后的中国足球协会既是团结全国性足球组织和个人共同发展足球的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也是在国家足球协会授权下管理国家足球事务的具有公共职能的自律机构。受政府委托,承担体育部门在足球领域的管理责任。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其法律效力远高于《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因此,当《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

因此,职业球员或职业俱乐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其效力受法律保护。但是,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的效力是什么呢?

如果双方同意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那么双方也将遵循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但是,如果一方或双方不承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怎么办?

根据《体育法》的规定,竞技体育活动发生争议时,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和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中国尚未设立体育仲裁机构,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也不是《体育法》规定的仲裁机构。因此,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只是中国足球协会内部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如果职业球员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双方之间的争议只能通过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解决,则该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职业球员与职业俱乐部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争议只能与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解决,那么本协议是否会影响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通过劳动仲裁维权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放弃诉讼权利。

因此,如果一方或双方不承认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也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4

职业球员与俱乐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困境与建议

1. 职业球员与俱乐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困境

职业足球运动员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与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劳动争议,即使最终获胜,也不一定是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最佳选择。目前,国内足球运动员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最大的困境是所需的时限太长。2004年,谢某与重庆某足球俱乐部发生劳动争议,谢某向重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4年4月30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中,谢某解除了与重庆某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劳动合同;二是重庆某职业足球俱乐部将向谢某支付部分工资和违约金(拖欠工资总额100万元,违约金300万元)和滞纳金。不过,最终双方的劳动争议还是通过私下和解的方式解决(重庆一家职业足球俱乐部向谢某支付了70万元)。谢说,“一开始我真的很后悔,做这个维权者真的是我自己的陷阱。据报道,在劳动仲裁裁决后,谢说:我懂法律,我知道我还是能打赢这场官司的,而且我的律师也坚持要打,他认为有100%的胜算。但是重庆的职业足球俱乐部负担得起,但我负担不起。”

重庆一家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董事会与谢讨论,最终达成共识,“破镜后不可能重聚,重庆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不需要一个半年多没有正常训练,无法保证自己状态的球员, 而最好的办法就是把这五十万元全部砍掉。不过,重庆一家职业足球俱乐部认为谢某要求的律师费太高,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最终以70万元的赔偿金成交。

2004 年 12 月,中国足协一位负责人表示,“谢振英转会到其他俱乐部必须得到重庆一家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同意,转会金额也必须按照足协出具的球员价值计算方法制定。但因涉及双方的劳动争议,足协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仲裁。虽然谢在2005年成功加盟了上海的一家职业足球俱乐部,但如果双方没有和解,很难想象重庆的一家职业足球俱乐部能否让谢加入上海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根据 2005 年国内球员转会条例(已不再有效),在与前俱乐部终止劳动关系后,在与另一家俱乐部签订新合同之前,原俱乐部拥有一名球员 30 个月的所有权。如果重庆的一家职业足球俱乐部不同意谢的转会,谢将陷入无法成为重庆职业足球俱乐部球员,无法转会到其他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困境。根据现行《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移暂行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球员不予转会......(二)拒不履行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因此,当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相矛盾时,球员很可能会陷入两难境地:服从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很可能损害自身的权益;相反,通过寻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支持,虽然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会保护职业足球动员的利益,但这个时间太长了,职业足球运动员需要通过长期的训练和比赛来保证自己的竞技状态。

2. 建议

完善职业足球运动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或职业足球协会之间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关键在于以下三点:第一,协调各体育协会之间的关系,推动《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成立专门的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职业运动员之间的争议解决和/或专业俱乐部和/或各种体育协会的协会,并澄清仲裁规则;其次,为明确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立场,如果各方同意将其提交体育仲裁委员会管辖(即双方之间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案件必须由体育仲裁委员会专属管辖,仲裁应适用终局性制度, 当事人之间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体育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或者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伪造的除外;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足以影响裁决公正性,或者体育仲裁员索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在案件仲裁中任意裁决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同意提交体育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即双方之间没有有效的体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权将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管辖;三是明确了体育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效力,遵守和执行体育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判。

职业运动员和/或职业俱乐部和/或协会之间理想的争议解决机制如下:

1) 双方之间有有效的体育仲裁协议

如果双方之间达成了有效的体育仲裁协议,则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具有专属管辖权,其仲裁为终局裁决。除非双方决定的事项不属于国际体育仲裁协议的范围或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管辖权,或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法定程序相抵触,或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足以影响裁决公正性,或者体育仲裁员索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任意审判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提交人民法院审理。

2) 双方之间没有有效的体育仲裁协议

当事人

之间没有有效的体育仲裁协议,或者尽管有体育仲裁协议,但体育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果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 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汉盛律师事务所的“体育与娱乐法”团队专为体育娱乐企业量身定制,由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的夏海波、郭海峰、张志超等专业人士组成,实现了各领域律师与专业技能的强强联合,为体育娱乐企业提供全流程、团队化、精细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近期足球行业资本动态:

附上近年来国内足球领域的资本运作情况:

2014 年,阿里巴巴向 Club 投资 12 亿元;

2014 年 7 月,合力万盛斥资 800 万欧元全资收购了荷甲海牙俱乐部;

2015 年 1 月,万达投资 4500 万欧元收购了西甲马德里竞技 20% 的股份;

2015 年 7 月,中国公司 Rides 出售了 700 万欧元,成为法国第二俱乐部 的唯一股东;

2015 年 9 月,CEFC 以近 1000 万欧元的价格收购了捷克俱乐部布拉格斯拉维亚 60% 的股份;

2015 年 11 月, 以 1700 万欧元赢得了西班牙西甲俱乐部 56% 的股份;

2015年12月,中国文化斥资4亿美元,获得英超曼城俱乐部13%的股份;

2016年5月,瑞康集团投资6000万英镑收购英冠阿斯顿维拉俱乐部全部股份;

2016 年 6 月,当代铭诚足球俱乐部管理公司以 3700 万欧元收购了西甲格拉纳达俱乐部的全部股份;

2016 年 6 月,苏宁子公司苏宁体育产业集团以约 2.7 亿欧元收购国际米兰俱乐部约 70% 的股份;

2016 年 7 月,复星集团以 4500 万英镑全资收购了冠军狼队的全部股份;

2016年8月,上海云逸国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成为英超西布罗姆维奇的控股股东;

2016年8月,中欧体育投资管理长兴股份有限公司以5.2亿欧元的收购价和约2.2亿欧元的债务收购了意大利AC米兰足球俱乐部99.93%的股份

......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旅游生活网上看到的!